理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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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條款

詳細介紹:
理賠條款
1、現金、支票、有價證券、重要文件、珠寶飾品、古董、印章、存摺、字畫、手錶或其它貴重物品消費者應自行保管或於搬遷日前先將貴重物品存置至安全處所,如有滅失,搬運方不負賠償責任。
2、物品損壞原因乃為消費者自身之疏失(例如:櫃內物品未清空、裝箱整理不當、或易碎品裝箱未防護重壓等等)屬消費者自身行為造成者不得要求賠償。
3、電器、家電、電子儀器類用品及電腦設備內部認何因素的損壞(若物品外部無異狀)由於損壞責任難以認定,故消費者不得要求搬運方進行物品內部損壞的理賠要求。
4、物品損害賠償無論種類、精密貴重,皆以物品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但單件理賠最高上限為5,000元。
5、物品如有損壞之情況,消費者應於搬運後3日內告知搬運方。如損壞為不易發現情況者,消費者須於搬運完成後10日內向搬運方反應,逾期時搬運方不須負責賠償。
6、搬家服務人員搬運工作完成後,須告知消費者進行空車確認檢視動做以確定消費者所託付搬運物品已全部搬運完成。並由消費者於合約空車確認欄中簽名確認後服務人員得以離開。日後消費者不得以物品遺失為由要求金屋搬家進行理賠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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